近似商标_“TOP COAT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054145号“TOP COATING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06号

       

      申请人:邹均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4145号“TOP COAT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8079号“TOPAINT 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20656号“TOP OKU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34482号“TOP J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5190852号“9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中被我局初步审定了其在染料、颜料、着色剂、媒染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了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含显著识别英文“TOP”,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腐蚀剂、染料木、水彩固定剂、黄油色素、制革用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染料、印刷油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防腐蚀剂、染料木、水彩固定剂、黄油色素、制革用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防腐蚀剂、染料木、水彩固定剂、黄油色素、制革用墨商品以外的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刷墙粉、油漆、底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腐蚀剂、染料木、水彩固定剂、黄油色素、制革用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