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20418154号“纽巴达Niubad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34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名标创艺联盟(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杜震宇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北桥正源定慧福里号楼室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20418154号“纽巴达Niuba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381873号“纽巴巴NEWBABA”商标、第20274038号“纽巴巴NBPKIDS NEWBA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类似案例已支持申请人观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出于真实性商业使用,具有明显恶意,涉嫌抄袭与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其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应得到制止。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及其商标简介;
2、申请人商标许可备案材料;
3、营业执照;
4、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
5、被申请人商标情况;
6、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8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29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如“纽帕伦”、“斯凯足”、“啄木公子”、“艾格天骄”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被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
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在审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纽巴达”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文字“纽巴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29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如“纽帕伦”、“斯凯足”、“啄木公子”、“艾格天骄”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被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亦未答辩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举难谓巧合,亦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