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2540055号“台玲好百年
TAILINGHAOBAIN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49号
申请人: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欧玛琦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12540055号“台玲好百年 TAILINGHAOBAI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82589号“台铃”商标、第13831813号“台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在电动车行业具有较强显著性和广泛知名度。被申请人是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恶意“搭便车”注册争议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档案;2、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产品销售发票;3、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公益事业;4、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的企业荣誉;5、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产品包装、订单、广告宣传;6、媒体对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的报道;7、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申请商标的清单;8、被申请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7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0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台铃”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消费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相近或密切相关,若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