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1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12号 - 申请人:NISSAN CHEMICAL CPRPORATION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1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12号 - 申请人:NISSAN CHEMICAL CPRPORATION
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1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12号
申请人:NISSAN CHEMICAL CPRPORATION 合议组成员:刘 青 2020年03月24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3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5993号“元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共存。引证商标在撤三审查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引证商标档案及流程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杀真菌剂(仅农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害虫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