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606749号“学府先生Mr Universi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56号
申请人:重庆云鹿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6749号“学府先生Mr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4343号商标、第19095346号商标、第265867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商标整体含义丰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学府先生Miss University及图”指定使用在安排选美竞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形象大使选拔活动照片、各大型活动策划方案、学府合同、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中的“ University”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学府先生Miss University及图”指定使用在安排选美竞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