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永升集团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4442581号“永升集团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442581号“永升集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98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06月11日至2018年06月10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安全保卫咨询;夜间护卫;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务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复审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未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安全保卫咨询;夜间护卫;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务的注册。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证据;
      2、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与本案答辩材料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安全保卫咨询;夜间护卫;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的真实的商业使用。故请求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04月23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夜间护卫;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婚姻介绍;火警报警器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消防”服务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及证据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证据2为发票仅显示为“劳务”服务,不能证明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夜间护卫;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全保卫咨询;夜间护卫;社交陪伴;家务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