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JIN 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718661号“JIN M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54号

       

      申请人:广州金茂天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8661号“JIN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6967号“JIN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23127号“JI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56376号“JIN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66190号“今猫JIN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3882号“金茂JIN 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702234号“吉人天象LUCKY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和第7372047号“红象HO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27696号“JI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八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八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五、六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均为字母“JIN MAO”;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商业询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