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D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036794号“CMD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63号

       

      申请人:中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6794号“CM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CMDC”,其英文缩写的含义是中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中心,用在电度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