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0222022号“MICHAEL JACK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05915号重审第0000001041号
申请人:胜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05915号《关于第10222022号“MICHAEL JACK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8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
商标局引证的第3775967号商标、第86470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商标均为无效的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 颖
刘中博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