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E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423568号“E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07号

       

      申请人:安徽工艺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3568号“E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7848号“ETEK”商标、第11971917号“ETEK”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智能手机用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光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