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IB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670456号“AIB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775号

       

      申请人:安邦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0456号“AIB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5597号“AVCP及图”商标、第7485183号“图形”商标、第12487247号“飞船 AIRSHIP”商标、第5528847号“ATB TECHNOLOGY IN MOTION”商标、第23704671号“AIIB”商标、第16900186号“AIIB”商标、第16499542号“AIIB”商标、第18624032号“AIIB”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于2010年已分别在第35、41、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AIB”、“AIB INTERNATIONAL”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安邦食品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官网页面;引证商标四权利人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