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壹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713638号“壹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26号

       

      申请人:壹创心意(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3638号“壹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2588号“文记壹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0027号“一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97817号“一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857131号“一心蟹壳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8268号“一心阁YIXI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32690910号“一心缘 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注册阶段被我局初步审定了其在茶、甜食、蛋糕、盒饭、意式面食、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了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识别中文“一心”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月饼、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