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945829号“爱真地 爱 AI ZHEN 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92号
申请人:爱真地(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5829号“爱真地 爱 AI ZHEN 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45236号、第3321464号、第35547518号、第5529760号、国际注册第1143340号、第86241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野营服务;娱乐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野营服务;娱乐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