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裕S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7217190号“盛裕S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蒋金裕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柏佳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17190号“盛裕S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863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蒋金裕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22日至2018年06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撤销复审商标,原第721719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人注册之日起,与申请人商号同时使用至今,在指定期间内未停止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产品包装照片;
      2、生产流程标示卡、生产日报表、生产单及发货清单;
      3、与复审商标有关的宣传册及宣传页图片;
      4、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漏洞百出,且均为自制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补充证据如下(打印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2月25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建筑加固材料;金属轨道;金属垫圈;金属栓;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金属焊条;金属螺丝”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2018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相关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入市场流通的有效证据;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为申请人许可泉州盛裕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期限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该证据仅能证明上述企业在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他有效佐证证明上述企业在前述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