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403422号“保险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19号

       

      申请人:杭州微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3422号“保险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保险师”为申请人独创,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许可授权书、网络介绍、媒体报道、推广协议、应用平台下载情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保险师”及图构成,其文字“保险师”使用在指定的“保险经纪;提供保险信息”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