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Z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583786号“ZO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10号

       

      申请人:祖玛视频通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786号“Z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2434号“Z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92446号“Z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16333号“ZOOM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0074号“Z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47882号“ZOOM 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784211号“Z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67107H2号“Z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014637号“Z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8792455号“ZOOM P@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九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的显著识别英文完全相同均为字母“ZOO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八核定使用的唱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