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190286号“福茶马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02号
申请人:福茶马燕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0286号“福茶马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3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茶”字并非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汉字“茶”,其指定使用在牙膏、沐浴乳、香精油等非茶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系对汉字“茶”的不规范使用,指定使用在牙膏、沐浴乳等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