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340466号“大道至检e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78号
申请人:罗氏诊断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40466号“大道至检e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14610997号商标、第14828322号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初步审定在第41类“医疗保健方面的流动图书馆”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41类“医药保健方面的培训、医药保健方面的教育、提供医药保健方面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医药保健方面的电视节目、安排和组织医药保健方面的专题研讨会”,以及第44类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0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8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上不相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复审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道至检e课堂”构成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网络和书籍资料,并未发现确凿的证据证明“大道至简”、“大道至善”等为成语。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平台及部分推文的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大道”注释的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道至检e课堂”构成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