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天尊道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1674735号“天尊道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77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4735号“天尊道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25015917号商标、第29035264号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初步审定在第41类:“提供体育设施”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41类:“教育、教育信息、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作曲、游乐园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59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35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外观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道袍”,指道教服饰,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理由:“天尊道袍”是申请人经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中男道士职业的盔甲装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打印件、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流动图书馆服务以外的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二“天尊道”仅文体不同),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道袍”,指道教服饰,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