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未来论坛FUTURE FOR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1481567号“未来论坛FUTURE FOR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09号

       

      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1567号“未来论坛FUTURE FOR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0120478号“FUTURE WE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98260号“未来教育网WWW.weilai99.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24403号“未来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96470号“未来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945265号“未来实验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009199号“未来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915712号“Future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996253号“未来题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009201号“Future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945266号“未来实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8005982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120474号“富景天策FUTURE WE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053161号“未来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并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八、十四已被驳回并已生效,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十一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且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二均处于商标申请审理状态,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同时。申请商标正考虑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的权利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一旦上述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共存同意书,其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八、十四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十、十二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已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七、八、十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FUTUR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之一“FUTUR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且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未来论坛”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未来教育网”、引证商标五“未来社区”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若共同使用在科学研究、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前已述及申请商标在“科学研究;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的申请已经全部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一、十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