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4569H号“yan
smar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92号
申请人:AIR LIQUIDE SANTE(INTERNATIONA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4569H号“yan smar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9656号“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在金属轨道等其余商品上在先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气瓶,即用于装医用压缩气体的金属容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轨道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