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762708号“苏建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29号
申请人:江苏建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淳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762708号“苏建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建筑咨询”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3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641号商标、第13299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建筑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苏建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苏建”、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建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管道铺设和维护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