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176705号“众赢财富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26号
申请人:天津众赢投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6705号“众赢财富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4243号商标、第150767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信息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众赢”与引证商标二“众瀛”文字构成、字形外观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信托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