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DSU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544585号“GDSU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88号

       

      申请人:东阳市华量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4585号“GDSU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3292号“GOSUPE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35334号“GX SU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电缆;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体育用护目镜;精密测量仪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体育用保护头盔”等商品不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