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智多星知识产权 ZHIDUOX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244317号“智多星知识产权 ZHIDUOX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89号

       

      申请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4317号“智多星知识产权 ZHIDUOX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911号“智多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时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