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可可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893958号“可可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54号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3958号“可可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48090号商标、第61695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在巧克力饮料、咖啡、可可制品、甜食、非医用口香糖、巧克力、糖果、食用糖果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咖啡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可梦”与引证商标一“可梦可梦”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