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刘一手 LIUYIS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576524号“刘一手 LIUYISH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99号

       

      申请人: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重庆刘一手实业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6524号“刘一手 LIUYI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2780号“状元坊及图”商标、第4341996号“刘一手 LIUYISHOU”商标、第15999887号“刘一手 LIUYISHOU”商标、第21298084号“刘一手火锅 LIU YISHOU HOT POT及图”商标、第5048597号“帅豆哥 SOGOOD及图”商标、第10845267号图形商标、第1429591号图形商标、第7320802号“膳嘉 shanj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是本案原申请人旗下的全资子公司,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三、引证商标一、五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2019年12月27日,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重庆刘一手实业有限公司转让至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现所有人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注册人名义已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六、七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调味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月饼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月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调味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