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盛世鸿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969878号“盛世鸿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86号

       

      申请人:阳高县盛世鸿图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山西叁陆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9878号“盛世鸿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93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500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831207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均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的文字“盛世鸿图”与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盛世鸿翔”相比较,二者仅末尾一字之差。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以外的豆腐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豆腐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