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9091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65号
申请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9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265960号图形商标、第242868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