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302083号“门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97号
申请人: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2083号“门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3528号“门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26669号“大门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已被驳回,故其对申请商标部分服务项目的初步审定不构成权利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0月30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378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门道”与引证商标二“大门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材料测试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