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粞粞米 XIXI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915310号“粞粞米 XIXIM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82号

       

      申请人:太原粞粞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5310号“粞粞米 XIX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粞粞米”、拼音“XIXIMI”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1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35694号“上品山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