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120286号“牛饮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33号
申请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0286号“牛饮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和识别功能,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饰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牛饮装”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牛饮装”易理解为充装量超大的商品,指定使用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装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