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991989号“鑫天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86号
申请人:海口鑫天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1989号“鑫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47938号“鑫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10月12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2568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培训服务项目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具有汽车赛性质的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文娱活动”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鑫天地”构成,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具有汽车赛性质的娱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摩托车驾驶指导;司机安全培训;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摩托车驾驶指导;司机安全培训;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摩托车驾驶指导;司机安全培训;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