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7101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49号
申请人:郑州市康迪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645934号图形商标、第18234393号图形商标、第22484653号图形商标、第15660830号“寻沫xunmo及图”商标、第19026007号“百分点BAIFENDIAN.COM及图”商标、第4277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图样的设计过程及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及引证商标四、五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