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A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953013号“RAD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92号

       

      申请人: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3013号“RA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4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7804号“RA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87203号“RA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87203H号“RA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引擎(遥控模型汽车、飞机、船及机器人用引擎)、阀(机器零件)(控制遥控模型汽车、飞机、船及机器人燃料喷射引擎用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构图元素相同,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