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588262号“耕海泽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40号
申请人:大连海泽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8262号“耕海泽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011603号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