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461143号“力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07号
申请人:江西力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德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1143号“力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6144号“力邦艺术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61247号“力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力邦”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力邦艺术港”、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力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机械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