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306491号“探月航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63号
申请人:嫦娥奔月航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浩东知识产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6491号“探月航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企业说明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探月工程”是我国航天领域探测月球的重要工程,该标志“探月航天”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