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rossInst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295995号“CrossInst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54号

       

      申请人:久闻文化传媒秦皇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995号“CrossInst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2757号商标、第5900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其特色为书写工具及其附件、唱针头、手表、眼镜、钥匙链、钱夹、个人数字辅助盖、记事本、汽车组织者、每日计划、书桌组织者、书桌保护性书写垫、开信器、文具、包裹、包、公文包、箱、手提包、行李箱、护照夹、公文皮包、钱包、书包、购物包、伞、盛酒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就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就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