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0215863号“信量 ASSURANC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益华
申请人因第10215863号“信量 ASSUR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91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7月19日至2018年0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协议;
2、产品实物图片;
3、产品合格证;
4、产品销售发票;
5、被申请人公司原材料采购合同;
6、复审商标使用和宣传材料;
7、复审商品参展费用及活动照片;
8、被申请人专利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2018年6月1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光电开关(电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产品销售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其显示的“料位器”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电测量仪器、自动计量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协议、展会、宣传册等使用证据,其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发票对应产品型号,且被申请人名下仅有本案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测量装置、电测量仪器、自动计量器”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光电开关(电器);遥控仪器;传感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报警器;速度指示器;半导体”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复审商标在测量装置、电测量仪器、自动计量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光电开关(电器);遥控仪器;传感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报警器;速度指示器;半导体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