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山楂阅读 shan zha yue du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173102号“山楂阅读 shan zha yue du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30号

       

      申请人:励铭中合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3102号“山楂阅读 shan zha yue du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697421号“山楂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37608号“山楂互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80077号“大山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山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