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906841号“森福源 SENFU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27号
申请人:河南唐医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6841号“森福源 SENF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其与第15555175号“福源森FUYUA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21223号“福森源F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133149号“福森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139111号“福森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03587号“华清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各引证商标无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应当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外包装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森福源 SENFUYUAN及图”与引证商标五“华清园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膏剂;医用草本疗法制剂;中药成药;医用胶带;药酒;酊剂;人用药;贴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蜂王浆”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膏剂;医用草本疗法制剂;中药成药;医用胶带;药酒;酊剂;人用药;贴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