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吾子初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953708号“吾子初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09号

       

      申请人: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3708号“吾子初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不是描述商品种类、用途的通用词汇,具有暗示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吾子初牙”使用在牙刷等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