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184052号“柏林大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32号
申请人:东莞市柏林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4052号“柏林大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中“柏林”是“柏树林”的意思,申请人主营润滑油,柏树种子可提取成分制作润滑油,申请商标并非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包含“大顺”二字,体现润滑油的特征,申请商标可与德国地名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柏林”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