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LEGANCE PHARMA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148225号“ELEGANCE PHARMAC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72号

       

      申请人:雅健(广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8225号“ELEGANCE PHARMA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4650号“ELEGANCE SPA&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72598号“赫丽颜华茂 ELEG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整形外科;药剂师配药服务;康复中心;医疗护理;保健站;健康咨询;医疗设备出租;医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或疗养所”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