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943619号“ORANGE LOO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01号
申请人:成都吉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3619号“ORANGE 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452417号图形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8956122号“柑原素GANYUANSU及图”引证商标、第7632817号“佶子Gizi及图”引证商标、第15224098号图形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或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