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20148811号“洛克泰迪Locke Tedd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41号
申请人:广州市汉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洛克泰迪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20148811号“洛克泰迪Locke Tedd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61933号“泰迪熊”商标、第8007769号“泰迪熊”商标、第15488716号“泰迪熊”商标、第15488669号“TEDDY BEAR”商标、第11022968号“TEDDY BEAR及图”商标、第8008102号“TEDDY BEAR”商标、第9328232号“TEDDY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 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民事判决书;2、被申请人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授权书、商标档案信息等;3、被申请人销售合同、发票、清单等资料;4、申请人的相关照片资料;5、被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9年2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5类失禁吸附衬裤、婴儿尿布、外伤药用棉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二至七,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审理范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并存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汉字“洛克泰迪Locke Teddy”及英文“Locke Teddy”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汉字“泰迪熊”、引证商标四至七的显著识别英文“TEDDY BEAR”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溢乳垫、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失禁吸附衬裤、婴儿尿布、外伤药用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防溢乳垫、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卫生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