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1952242号“通宇达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72号
申请人:东莞市通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通宇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对第11952242号“通宇达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522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申请人、被申请人商标信息;门店照片、产品价目表、合格证;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2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几近相同,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