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01087号“THATH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65号
申请人:梁雯雯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1087号“THATH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THATHAT”组成,释义为“那顶帽子”,其指定使用在服装、帽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