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9189978号“虫虫绘本C2 Children
Book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74595号重审第0000000999号
申请人:张嘉恒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74595号《关于第19189978号“虫虫绘本C2 Children Book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3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20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920718号“虫虫造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36562号“虫虫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诉争商标在指定类似服务上注册的权利障碍。但因第15487923号“虫虫手绘工作室Chongchong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其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仍构成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三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23日